乐文明办〔2010〕11号
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19批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申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细胞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步伐,扎实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拓宽覆盖面,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第19批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乐清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在共建文明社区(小区)、文明乡镇活动中有具体的措施和载体,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2、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系统、本行业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单位。 3、申报单位必须依据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计划,落实创建措施,建立创建台帐,持续开展创建活动。 三、申报方法 按照《乐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申报工作根据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单位需认真填写《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再向所在乡镇、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乡镇文明办汇总已填写乡镇党委意见并盖章的申报表,统一报市文明办城市科(单位地址:伯乐东路888号行政管理中心文明办B909;联系人:林瑶瑶;联系电话:61882239)。申报工作截止至2010年6月底,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严格把关,坚持标准,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务必使工作取得实效。 2、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文明创建机制,积极开展争创活动,树立文明形象。 3、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 附件:1、乐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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