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时间间隔的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多年来,违反政策超生后要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也饱受诟病。现实情况是,有钱人只要交得起“社会抚养费”,往往可以想生几个就生几个。在同样的生育资格条件下,穷人不仅无法承担“社会抚养费”,如果超生,还可能面临其它风险。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后发现,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在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超生一个孩子,至少要缴纳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孩子,还要乘以超生子女数的倍数。对高收入者,还要加重处罚。有报道称,深圳的一个超生家庭被征收了78万元。
根据规定,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还要对超生者进行行政处罚,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然而,一些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限制,这类“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
有专家建议,解决富人、名人超生问题,除了完善法律法规,考虑用更多法律惩处手段对“单一收费处罚”进行补充外,还要用制度跟进来督促道德自律,比如将名人、富人超生纳入诚信监督范围,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这些人群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建议付诸实施都存在较大难度,计生部门并不是可以对收入、资产等进行排查的机关,界定名人、富人存在困难;如要设立新机构,又势必产生增加行政开支、不同机构联合执法引发执法主体混乱等新问题。
湛中乐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立法本意而言,“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作为对社会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措施而设计的,是调节人口数量的一种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背景下,对公民生育权作出的一种“暂时限制”,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社会契约”。要求违法生育者上缴“社会抚养费”,是控制违法生育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绝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王贵松认为,将“超生罚款”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再改为“社会抚养费”,一定程度上表明有关方面的态度。“至少相对于违反政策超生就要被强制引产的制度,“社会抚养费”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制度。”但是,“公民不应因有无单位和贫富差别而受到不同对待,开除、高额罚款等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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