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期限只有70年。因此,国家只能向有房市民——土地的使用者——收租,而不能征税。哪有财产所有者对使用自己财产的人征税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向房主征收房产税,在法理上说不通。如果真要征这种税,就应当让房主拥有自己房屋下面土地的所有权,即从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土地所有权。不少人鼓吹房产税的理由之一是,西方国家也有这种税且调节作用不错,殊不知,人家那房产税是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
可能有人会说,“税”和“租”不过是名词之争,没有根本区别,反正应当对那些有房者或者有多套房者征收一笔钱。此言差矣,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要想对有房者征收一笔钱,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不是想征就可以征,不是拍拍脑袋就让人们交钱——只有强盗才会这么干。如果政府欲对有房者收钱,需要追问的问题包括:政府将土地卖给开发商而获得的钱——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性质?市民从开发商手中购房时的价格包括土地使用费吗?政府拟议征收的钱与土地使用费有何区别?……
房产税之所以不应当在中国征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在一个征税权没有受到约束的社会里,在一个老虎还未被关进笼子的地方,增加任何税种或者税率都是危险的,都与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在一个征税、预算、开支等环节都不受限制的国家,指望通过增加税收抑制房价或者发挥调节功能,无异于让一只吃人的猛虎更加肥硕与健壮。有人天真地以为,增加了房产税就可以削减或者废除其他的税费,而他们不知道,政府从来都是一个“税收最大化机器”,即使是民选的政府——遑论一个权力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政府。毋庸置疑,政府手里的钱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我们需要的是藏富于民,而不是让利维坦继续膨胀。
房产税的鼓噪与试验,应该休矣。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应该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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