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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璋:官以贿成 吾不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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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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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470——1541),字忠献,号省斋,明成化六年(公元1470年)生于乐清邑前下垟角(今乐成镇南门)。弘治十八年(公元1505年)中进士。刚入仕途,即获罪于宦官刘瑾,矫旨令致仕。有人劝他贿赂刘瑾,答道:“官以贿成,吾不为也。”即怡然回家。直至刘瑾伏诛,陈璋才得以起用,授刑部主事。任内不畏,执法如山。奉敕审录八闽之地,救活无辜受害者不计其数。上谏劝阻武宗南巡,因此得罪而被“夺俸”、“廷杖”,伏枕五月始起。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升任为大理寺卿。办案精明,一如既往,平反无数冤狱。谏官冯恩以言获罪,陈璋具奏开释。上官打死人,陈璋则毫不容情,执行“杀人抵罪,官民一也”律条。一次锦衣卫搜捕一批“强盗”,陈璋审察明白,原为告讼无门之冤枉者,毅然将他们释放。当时有人以诗赞:“直气每闻持正论,明刑真欲为求生”。嘉靖十一年,擢任刑部左侍郎。生平廉俭自守、囊无余物,常道:“未有不俭于家,而能廉于官乎?”居官三十年而辞官归。著有《比部招议》、《恤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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