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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都市报:“醉驾不一定入刑”让人们对之前国家立法严惩醉驾的信心,有一定程度的消解甚至是崩塌。太多的不确定性就意味着更大可操作空间,法律的施行若存在区别对待的可能,则一定是对法治精神本身的叛离,这也是公众在“醉驾入刑”问题上的最大纠结。 @小飞狭gf:最高法领导居然称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看来查酒驾还是真正妨碍了“某些有能力的人”呀,同样醉驾,何来“不应一律”,今天变,明天又变?总之“规定”都是给老百姓定的,不过这样也好,哪天这些大爷们真出个天大的兜不住的乱子,才能真正体会到,规定原本是方便自己用的,却没想到命是老天爷定的。 @贺卫方:醉驾入罪,拥护者甚众,也成为吾国愈演愈烈之重刑主义又一标志。殊不知法令滋彰,动辄得罪,囹圄人满为患,终究非治国之正途。意大利刑法大师贝卡利亚略谓:刑法之有效不在严酷,而在犯罪者定被处罚。但中国现状却是一边法网过密,另一边只能选择性惩罚,刑法功效弱化乃势所必然。 @律师梅春来:对张军的讲话效力,我认为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对法官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这种讲话形成的记录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个人解释,在我国个人解释和学术解释并不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但不必遵守。 @CPIC曾建宁: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努力减少公民违法犯罪的环境,而不是一味地加重刑罚让公民不敢犯。中国刑法条例与罪名可谓多矣,但绝大多数公民并不深刻地了解这些,何谈敬畏? @郭明哲:张军关于醉驾不一定入罪的观点学理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希望这位副院长能够忍一忍,等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发微词!你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同罪不同罚。 @言挚歌昂:在高晓松被拘的微妙时刻,最高院的领导出来放话“醉驾不一定入刑”,出于何动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并不以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意味着只要是醉驾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来“不一定”?最高法的张副院长懂不懂法?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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