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毫无疑问,三公经费不仅位列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条例的“监督和保障”一章,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了罚则:“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这些无视国务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公开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其相关责任人该不该被问责,又该受到何种处罚?无论如何,国务院的要求竟被当作耳旁风,看来不问责是不行的,不动真格是不行的,唯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换来三公经费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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