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气氛,以此震慑贪腐犯罪。
其实这一思路,在过去多次“严打运动”中被经常使用。1996年笔者亲眼所见一次集体处决,发生于湖南娄底。7名死刑犯被五花大绑地押跪在一处垃圾堆旁,指挥员旗帜一挥,枪声四起,血溅法场,指挥执行的法官说,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
决策者想通过规模处决来震慑贪腐犯罪,但问题是,这个方法完全不能奏效。
首先,具有贪腐能力的官员,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人。他们有见识,有对抗能力,对他们来说,多杀一个和少杀一个,威慑力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如果说死刑有威慑力,那么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人的处决,早就应该吓阻贪腐犯罪了。可现实是,不管杀多少人,杀到何等级别,贪腐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更加普遍的趋势。 其次,相对于日益泛滥的贪腐现象,被查处的人少之又少,被处决的更是凤毛麟角。贪官们早就认识到,在中国,反腐更多是一种政治斗争工具。极高的收益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催生了大量贪官。个把贪官被处决,在其他官僚们看来,只能怪他们运气太差。
从法律角度而言,中国对贪腐犯罪的惩罚,不可谓不严酷。仅以死刑为例,中国是全世界唯一对非暴力经济犯罪采取死刑的国家。但即便是被视作不人道而广受诟病的死刑,依然无法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仅仅靠震慑不够,问题在于贪腐的制度源头。
贪腐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过于集中和不受有效监督。从人性上说,每个人都有逐利的天性。共产党员即便是“特殊材料做成的人”,也依然脱离不了“俗”的一面,为了自己、家庭、下一代,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关键是要看这种追求能否被遏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在中国,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资源的高度垄断、对监督声音的过度压制,导致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约束和监督,使得贪腐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选择执法”。这种不公平、不平等的执法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反而会激起更多官员的怨恨和抵制。
有人说,中国官员目前是全世界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在中国当官,就必然面对腐败危险。更有甚者,很多一开始并不愿意贪腐的官员会受到其他腐败分子的排挤,最终要么同流合污,要么乖乖滚蛋,因此许多人只能选择屈服于利益和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被处决的姜人杰和许迈永,其实都是不合理制度的受害者。
现在,他们已死,身后留下了一大堆常议常新的话题。核心问题仍然是,中共政权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