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中案”昨浙江省女监开庭重审 葛熔金
来源:东方早报
事涉14套房产转让
吴英称不知情
今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进行重审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缓后,吴英已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始服刑,不过与吴英案相关的官司仍未结束。昨天,备受外界关注的吴英“案中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开庭重审。庭审现场被放在了关押吴英的浙江省女子监狱。在庭审现场,吴英作为原告出庭,但是2名被告人均未到庭。
据悉,此次开庭的吴英“案中案”事发于吴英案发(编注:吴英200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带走)前的2006年12月28日,涉及吴英名下的14处房产的转让纠纷。但颇为蹊跷的是,该起案件名义上的起诉人为吴英,但吴英本人昨日却表示自己并未起诉,甚至不认识原告、被告,而自称本色集团经理代为起诉的原告也非本色员工。吴英父亲吴永正则坚称,这两起案件系吴英债权人为侵占吴英财产所编造的案情。
该案昨天当庭未宣判。
案件已历6年
吴英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向早报记者介绍了所谓的吴英“案中案”由来。
2006年12月28日,一名自称是本色集团业务经理的安徽当涂县籍男子毕健,持吴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前往金华中院,以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的名义,起诉胡滋仁和刘贤福拖欠本色集团购房款的案件。起诉案情为“吴英将东阳的14处房产作价3430万元卖给胡滋仁和刘贤福两个人,但两人尚有210万和280万元的尾款没有付清,请求法院判决要求2人付清尾款”。
朱建伟称,金华中院在12月28日当天即对该案进行调解,除被诉的胡滋仁和刘贤福外,还有毕健到庭。吴英并未出庭。
最终,两起案件经金华中院调解后,在12月28日当天分别作出了(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调解书,法院判令胡滋仁、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分别支付210万元、280万元,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当即交付给被告胡、刘房产证及钥匙。
本来至此,该案应已结束。但在2007年-2008年间,金华中院又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撤销了上述两份调解书。由此,参与诉讼的几方均对撤销调解书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当时将该案搁置,在2008年决定中止该案诉讼。案件直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