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答记者问
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即将正式出台,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即将正式出台,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该《条例》将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较慢且不规范,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设计,用法律予以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和关注。请问《条例》的出台将对加强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起到什么作用?
答: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暴露出当前社会还存在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
《条例》借鉴了国外严格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经验。美国、欧盟各国、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征信法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都作了限制;赋予个人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