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刑事判决书就成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活动内容。刑事法官在判决书中所描述的审理过程和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裁判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体现,也是裁判结果是否体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两大法系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彼此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
由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以成文法为司法依据,法官不能创制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因而其判决通常局限于对既存法律条款的分析解释以实现犯罪事实与法律条款的匹配。
然而,如何阐述和强调判决理由却又是十分重要的,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而深入阐述判决理由,不仅可以解释法律并且在解释过程中填补法律的漏洞,而且更在于以此表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据学者考证,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早在1911年第二届德国法官会议上,与会的法官就发表声明指出,法官没有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判决是可耻的。第二次大战以后,德国形成固定的判决公开制度,即所有判决都要公开,每个法官都要对他的判决负责,并允许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对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作出评述。据称,德国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中,甚至往往用将近一半的时间制作判决书。近年来,德国某些法院开始实行在判决书中表达法官不同意见的制度。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于充分阐述判决理由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强调判决理由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更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做法,已经成为法官的思维定势和应尽义务。普通法强调判决理由的合理性和充分性,一方面是法官创制法律规则的需要,普通法的规则主要是从判例的判决理由中引申出来的,正如美国法律学者坎普所指出的:“由于法官要解释法律,因此要创造法律。我们必须注意到,司法判决本身要形成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只有判决理由合理和充分,才能使法官的自由裁量体现出公正和正义,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从而使法官不但成为社会智者、良心的代表,也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化身。
在英国,一份好的判决书不但说理清楚,娓娓道来,层层推进,使判决结果建立在不可置疑的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