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杨兴培 [导读]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原题 若在国外,李昌奎案判决书该如何写
最近,云南李昌奎残忍奸杀邻居19岁少女王家飞并残忍倒提摔死其3岁弟弟王家红一案在市井坊间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此案两份判决书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因“死缓”等于有了“免死牌”,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对此,云南省高级法院非常重视,表示目前已经决定派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之后会向社会公布一个审查结果。
此案如何发展人们将拭目以待,但该案折射出来的诸如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叙述裁判理由、刑事判决在怎样的程度上使社会公民能够信服等问题却是当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不可回避、亟待重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法治建设上比较规范的经验、司法活动中比较严肃认真的一些做法可为我们提供借鉴。
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如何进行量刑,自古以来都免不掉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但能不能将自由裁量的理由公诸于众却是一个司法制度的问题。晚清沈家本总结了中国古代量刑不正常现象时曾说到,生死罔由于法律,轻重必因于爱憎。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法。类似的问题在古代的外国也是大量存在。所以,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过程中为了防止法官的罪刑擅断和自由裁量,在《人权宣言》原则的指导下,法国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丝毫不允许法官拥有根据犯罪情节酌情科刑的空间,理论上称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
但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注定是行不通的。于是,在1810年再次制定的《法国刑法典》中,除了对绝少数犯罪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以外,其余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样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以内,法官根据案件情节可以自由裁量刑罚。直到今天,在现代中外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人再去怀疑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但问题是,作为量刑的司法活动不但是一个追求正义、实现正义的过程,而且也应当是一个让人们看得见正义的过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和具备权威性、说服力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让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接受,法官写好每 |